清环连州罚﹝2023﹞13号
行政处罚决定书
当事人:
名称:星子镇大风迳洗矿场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2441882MA4YF5TJ02
住址:连州市星子镇马水村黄坭田大风迳
一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
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对你洗矿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一案进行调查。经调查,你洗矿场物料堆场露天堆放,无围挡、覆盖措施。未按要求落实各项防尘措施。以上事实有《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》、现场照片、《调查询问笔录》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。
我局已于2023年4月14日向你洗矿场告知了违法事实、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,并告知享有陈述、申辩权利。对此,你洗矿场于规定时间内未做陈述申辩,视为放弃陈述申辩。以上事实,有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(清环连州罚告﹝2023﹞12号)、《送达回证》为证。
二、行政处罚的依据、种类
你洗矿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“贮存煤炭、煤矸石、煤渣、煤灰、水泥、石灰、石膏、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;不能密闭的,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,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”的规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(二)项“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:... (二)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,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,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;...”以及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》(粤环发﹝2021﹞7号)附件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》§3.25裁量标准。我局决定对你洗矿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处以罚款叁万元(¥30,000)。
三、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、期限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和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你洗矿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(详见《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》)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。
四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
如你洗矿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联系人:严伟 电话:0763-6601673
地址:连州市吕仙路18号
清远市生态环境局
2023年5月9日
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23年5月9日印发